請問店長,契約有審閱權嗎?
2023 Jun 19 請問店長
週日一早,看到一條訊息,讓我超級緊張。
「請問店長,契約有審閱權嗎?」messenger上顯示的是我陌生的帳號。
我的直覺告訴我,會發這種訊息,通常是有狀況的前兆。
我也很怕這種沒有前因後果的訊息,是不是覺得我有通靈的超能力?
擔心對方會有什麼異常、意外,就當做善事吧。
我回覆對方,要看是和誰、簽定的是什麼契約,如果方便的話,建議可以再說詳細一點,至少要告訴我「和誰」、「簽什麼契約」,我才有辦法提供協助。
很快,對方回訊,「昨晚在房仲公司和屋主簽了一個房屋買賣契約…」。
我大概知道對方要問什麼了。中間訊息一來一回,拼湊出大概發生了什麼事情。
等我一點時間把「事故」變成「故事」,再來跟大家說。
*
這邊先把這位網友(下文以「買方阿福」代稱)的情況,整理一下。
狀況概述:買方阿福透過房仲看了一間中古屋,看屋、談價、到簽約,差不多是中午看,晚上簽完約大約十一點左右。
回到家後,總覺得那裡怪怪的,想到週一就要去匯房款,覺得有點不安,想東想西之後,便想提出「審閱權」,去主張契約無效,但又覺得不知道可不可以。
問題一:買方阿福與屋主已簽定「房屋買賣契約」,買方能否主張未行使「審閱權」,要求契約無效?
問題二:若買方阿福堅持解除「房屋買賣契約」,會負擔什麼代價?
問題三:上述狀況,房仲人員有什麼責任?
針對上述三個問題,我簡短、聚焦地記錄我的回答,提供給大家參考,避免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。
答案一
本案不存在「契約審閱權」,所以無法主張據此解除契約。
「契約審閱權」的法源依據是《消費者保護法》,對象是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,在訂立「定型化契約」前,要提供30日以內合理的期間,讓消費者審閱契約的全部內容。
在上述的前提下,與買方阿福簽約的屋主,只要不是建設公司的話,就不適用《消費者保護法》。(就買方阿福告訴我的資訊,屋主是七十多歲的阿姨,名下只有這間房子。)
答案二
遵重契約精神,以合約內的「違約罰則」賠付價金,好聚好散。
這邊和買方阿福談的不多,因為聽起來並不是很想賠錢,但我並不想和他爭辯,畢竟這場我是「做公益」,我做到不要讓對方做傻事就好。(我建議他若不認同我的見解,可以再洽詢律師,或找法律扶助,在一定的諮詢時間內不會收費。)
依據我過去曾處理過和本案例較相近的經驗,我補充幾點原則,做為參考。
1、若交易流程沒有瑕疵,契約雙方都要履行契約內容,提出解約的一方,要賠償另一方損失。
2、賠付條件,則以合約內容約定。通常,賣方可以沒收買方已付款項的全額,有協商空間但協商不一定有交集,最後只好法院見,交由法官裁決。(如何協商,是一門技術,結果好壞,有如天堂地獄。)
3、若透過房仲完成交易,不履行買賣契約,房仲有權請求應得服務費報酬全額。若以買方阿福案例來看,包含賣方原應付報酬,房仲公司也有請求權。(沒要求支付,還協助處理解約的房仲,都是佛心來的。)
答案三
不予置評。
我並非案件的利害關係人,對事件的了解也只有買方阿福的片面之詞,如果不想「公益/公親」變事主,最好不要去論斷是非。
★個人意見★
我自己有豐富的房仲服務經驗,我不認為看屋到簽約的時間有所謂的快慢,或應該要多久,狀況因人而異、因個案而異。
關鍵在於簽約之前,房仲有沒有盡到責任,對屋況介紹有清楚、產權講解有明白,對於簽約前後權利義務的責任,詳盡告知。僅此而已。
畢竟,民法現在規定滿十八歲就是成年人了,成人,要負完全的法律責任。
簽約前,務必詳讀契約內容,不懂的就問房仲、問代書;對契約內容,有不能接受的,不認同的,就不要簽約。
(如果不想簽約,也沒人可以逼你把身份證件拿出來,在整本契約書裡簽下七、八個名字,還去領錢付款。)
千萬不要簽約之後,再來鑽縫隙、喬解約。
PS.之後遇到類似的案例,我會傳這篇給對方。
(如果還要詢問這類問題,我會酌收諮詢費用。)
1則留言
李淳玲
覺得答案二是腦子明白,但實際上如果是我的話,也會盡量想看可不可以減少賠償吧?!
雖然不會亂賴,但....啊~我的新台幣啊!那種心痛的感節.....就要很有意志力的管好自己內在的盧小小>///<