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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請問店長,買大老闆的房子,要注意什麼?

請問店長,買大老闆的房子,要注意什麼?

2023 Jun 06 房產人生 請問店長
內容目錄
  1. 一、代書資訊核實
  2. 二、不動產說明書
  3. 三、買賣合約書
  4. 四、成屋履約保證
  5. 延伸提問

根據好朋友的詢問,我把內容整理成幾個重點:
​
1、有透過房仲的買賣交易
2、賣方是企業主,
3、賣方要求用自己的代書,並採用內政部的制式合約簽約

​
朋友的問題主要有兩個:
​
1、顯性問題:買方和房仲討論時,要留意什麼,如何保障自己權益?
2、隱性問題:房仲版的合約,和內政部版的合約有何差異?

​
大翔店長版本的參考答案如下:
​

一、代書資訊核實

​
賣方有自己習慣配合的代書,這個並不罕見,特別是高資產人士,較常有買賣不動產需求的情況下,會為了減少交易的變數,通常會有指定代書的交易習慣。
​
作為買方,我們可以配合,這是OK的。
​
我們可以請房仲提前詢問一下賣方,代書的全名,或能提供名片更好,可以事先打聽一下代書的口碑狀況。
​
我們還可以在內政部的網頁上(地政士開業—資料查詢),輸入代書的資料,進行基本資料的查核,確認代書,和他所屬的地政士事務所是否一致,他的代書執照字號及年份,與執照是否還在有效期限內。
​
再來,是代書費用的考慮,因是賣方指定代書,所以務必請房仲在簽約前先確認好,代書費用的負擔方式,是共同平分,或是由其中一方負擔全額,以及還有那些項目是要由買方支付,請房仲協助列好清單或明細,白紙黑字寫好,並簽名確認,避免日後對代書費用有爭議。
​
另,若交易金額鉅大,有風險考慮,也可以再找一位代書,做為「買方代書」協助買方檢視交易細節及合約內容。「雙代書」是可行的方式,賣方代書為主要業務執行代書,買方代書輔助買方。如果有需要,建議也是在簽約前,請房仲與賣方溝通,事先告知較佳。
​

二、不動產說明書

​
在委託房仲進行議價,簽定書面契約(簽定斡旋/要書/出價意向契約)時,務必請房仲提供該物件的不動產說明書,並就其內容進行解說,這是買方的權益,也是房仲的義務及責任。
​
有些交易糾紛的源頭,就是房仲沒提供不動產說明書,或是提供了,卻沒有解說,或是解說地避重就,等簽約完成後,才因為理解有差距產生爭議。在中古屋的交易糾紛中,「隱瞞重要資訊」是歷年糾紛排行榜的前五名。
​
關於不動說明書,特別留意的內容有三點:
​
  1. 關於產權(面積、所有權、他項權利)的基本狀況,要確認,簡單來說,就是拿到的廣告文宣(或案件資料表),現場門牌,要和不動產說明書上的資料確認,無誤。我曾見識過業界的真實案例,發生過很扯的事情:同一棟大樓,看A戶,簽約卻簽了B戶;或是同一賣方,在同一社區有多戶,看A戶的房子,結果帶看時,車位介紹成B戶的車位,交屋時才發現,帶看是大車位,結果合約簽了小車位。
  2. 說明書內要附有建物、土地謄本,留意調閱的時間,如果大於三個月以上,可以請房仲調閱最新的版本給你參閱。
  3. 屋況檢查表,這部份內容會登載房屋現況是否存在瑕疵,例如,有無漏水,漏水位置在那些地方。賣方委託房仲銷售,有誠實告知的責任;房仲有去現場核實的責任。若屋況檢查表有登載不實的狀況,賣方和房仲都會有相對應的法律責任。
​

三、買賣合約書

​
內政部制式合約(成屋買賣契約書),可以請對方代書提供空白範本做確認,看是否和我連結附的版本相同。
​
如果是內政部版的內容,在制式內容的部份差異不大,關鍵在「特別約定」的內容,就我經驗,有二件事可以納入討論。
​
  1. 附贈物約定,例如房屋內的藝術燈具、藝品字畫、傢具、家電、空調等設備,是否包含在內,以相贈的方式處理,或是另約定價購,是可以討論的。若無特別約定,賣方有權利,可以全屋清空,以空屋交付。反之,若希望賣方全屋清空,不留任何物品,也建議約定在買賣合約內。
  2. 交屋日期,建議約定最晚交屋日期,並約定在買賣合約內,包括已逾最晚交屋日期,仍未能交屋的罰則,也要一併敍明。
​
若買賣雙方的交易條件,都協調差不多,可以請代書先草擬買賣合約,先提供雙方PDF檔或副本,簽約前先審約,這樣簽約時,會更加快速。
​

四、成屋履約保證

​
務必務必務必要採用成屋履約保證(或價金信託),房屋價款在未交屋前都是交由這個機構託管,直到完成交屋確認無誤後,再出款給賣方。這對整個交易安全會更有保障。
​
成屋履約保證的費用,通常是交易房屋總價款的萬分之六,一般習慣是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。
​
以上四點,是我對本案在「簽約前」,建議進行檢查及確認的四大項目,落實檢查,可以減少許多交易風險。
​
簽約前,凡事好商量,有任何疑慮都可以討論、釐清,簽約後,白紙黑字,寫什麼就要照什麼去執行,如果不遵守契約,就要考慮能否負擔違約的代價。
 

延伸提問


一、房仲保固
​
我認為「房仲對買方」提供的交易保障或保固,是房仲業者原本就會提供的服務,不會因為採用賣方的指定代書、買賣契約,就會消失。(除非本來就沒有。)
​
我建議,可以請房仲業務書面提供他們公司的服務保障清單及內容,如果有具體的、制式的保障書範本更好。這樣就可以在簽約前,進行核對,這樣對保障內容的了解,會更加具體。
​
就我的經驗來說,簽約前向房仲提要求,房仲應該會重視。(簽後就不好說了。)
​
二、賣方的考量
​
就賣方的部份,我的經驗,賣方相較於房仲配合的代書,更信任自己熟識的代書,而自己配合的代書是採用內政部版的買賣合約書,所以相較於合約書,賣方更重視的是可信任的人。
​
賣方擔心的是什麼?
​
就前文所提到,因賣方是企業主身份,若公司營業規模巨大,通常最怕的是「麻煩」而已,本身的時間成本很高,事情越簡單、順利,越好。
​
另,可能會考量的是「名聲」,大企業主處理資產傾向低調,萬一有交易糾紛,對自己或所屬企業,都是額外的干擾,會設法避免。
​
大公司都有自己的法務部門,真有交易異常要處理,不會怕事,但很怕「節外生枝」,影響本業,以及處理過程「曠日費時」。
​
分享我個人的經驗,僅供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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